<%@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K"%> <% int articleID = 0; %>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2) > 关于水协 > 协会规章
<% String usertype = (String)session.getAttribute("capinfo_usertype"); %>
关于水协 | 协会机构 | 协会动态 | 水业新闻 | 热点专题 | 行业手册 | 招标信息 | 会展信息 | 学术论坛
企业之窗 | 求职招聘 | 行业论文 | 行业专家 | 书籍下载 | 工程范例 | 行业分析 | 下载专区 | <%if(usertype!=null && usertype.equals("3")){%><%}else{%><%}%>会员专区
您好您所在位置:首页>>关于水协>>协会规章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制度
     组织机构
     第一届理事会
     主要领导
     省级协会
     协会会员
     联系方式
    水协机构           更多
 秘书处
 科学技术委员会
 供水专业委员会
 排水专业委员会
 节约用水工作委员会
 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
 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
 企业文化工作委员会
    协会会员            更多
北京市城镇供水协会
辽宁省城镇供水协会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天津市城镇供水协会
河北省城镇供水协会
太原市自来水公司
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包头市供水总公司
    地方水协            更多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天津市水协
  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内蒙古水协
  山西省城镇供水协会
  黑龙江水协
  吉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江苏省城镇供水协会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发布时间: 2006-12-25  【进入论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完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1 2 3 4 5 >>] 下一页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投稿 | 留言
Copyright 2003-2006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