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完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