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K"%> <% int articleID = 0; %>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3) > 关于水协 > 协会规章
<% String usertype = (String)session.getAttribute("capinfo_usertype"); %>
关于水协 | 协会机构 | 协会动态 | 水业新闻 | 热点专题 | 行业手册 | 招标信息 | 会展信息 | 学术论坛
企业之窗 | 求职招聘 | 行业论文 | 行业专家 | 书籍下载 | 工程范例 | 行业分析 | 下载专区 | <%if(usertype!=null && usertype.equals("3")){%><%}else{%><%}%>会员专区
您好您所在位置:首页>>关于水协>>协会规章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制度
     组织机构
     第一届理事会
     主要领导
     省级协会
     协会会员
     联系方式
    水协机构           更多
 秘书处
 科学技术委员会
 供水专业委员会
 排水专业委员会
 节约用水工作委员会
 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
 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
 企业文化工作委员会
    协会会员            更多
北京市城镇供水协会
辽宁省城镇供水协会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天津市城镇供水协会
河北省城镇供水协会
太原市自来水公司
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包头市供水总公司
    地方水协            更多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天津市水协
  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内蒙古水协
  山西省城镇供水协会
  黑龙江水协
  吉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江苏省城镇供水协会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发布时间: 2006-12-25  【进入论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理事应由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解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1 2 3 4 5 >>] 下一页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投稿 | 留言
Copyright 2003-2006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