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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环保督查制度的今天与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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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督查中心主任马宁 |
展望
《经济》:你曾提出这项制度的完善需要15年时间,为什么?
马宁:我的确作过“中国环保区域督查机构应分为三个阶段完善”的妄断。三个阶段恰与我国国民经济“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三个五年计划相对应。总计需要15年时间。这是根据我国政府目前的行政效能、投入能力和内部利益格局,以及区域环保督查自身能力形成的时间所作出的判断。
众所周知,中央这几年一直在强调到2020年是一个战略机遇期。这是因为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不变,到2020年,我国人均GDP将跃过3000美元大关,迈入中等发达国家初级门槛,综合国力将明显增强。环保督查乃至全部环保工作要上台阶,离不开巨量的经济投入。目前,制度设计者门正在构想区域督查应完成从“宪兵”到“管理者”的转换,即由督查中心向大区办或区域分局过渡。这类模式的首要局限是行政成本剧增。区域分局机构规模庞大,与国家环保总局内设机构设置相同,人员装备、业务费用投入巨大,这种扩张只能随着国家财力不断增强而逐步实现。
15年组建完善具体要实现三大阶段性目标:
第一阶段(“十一五”期间),实现在“监察中督查。”区域环保督查是通过开展环境监察业务,或对环境监察业务实施监督实现自身使命的。作为监督“环境监察”的“宪兵”倘若不懂得“环境警察”的全部业务,要做好工作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在第一个五年实现人员、装备、业务技能到位,完成与总局环监局的整体业务对接,完成与总局污控、环评、生态等司的个别业务对接,理顺与辖区各级政府和环保局的关系,应该说是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第二阶段(“十二五”期间),实现“在督查中的监察”。这一时期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从被动监察,转为主动监督。总局将区域内的环保资金分配权赋予区域督查中心,通过项目凝聚地方和业主,在项目的实施中实现督查督办。同时参与、组织区域环保规划和国家项目的环评验收。
第三阶段(“十三五”期间),“在管理中的督查”。按照美国大区办的模式,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过渡为国家总局的大区分局,应拥有规划、审批、、案件定性和处置等行政职能和权利,代表国家环保总局全面负责辖区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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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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