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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与法国里昂水务公司、中法水务公司合资合作经营的沈阳原大伙房水处理厂(40万立方米/日)和原日制水能为力5万立方米/日的李巴原水厂,注册成为沈阳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25000万元。甲方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以实物资产占50%股权;乙方中法水务投资公司(沈阳)有限公司,以相当于125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出资,占50%股权。以各自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期限三十年,其中前二十年以乙方为主经营管理,后十年以甲方为主经营管理。合资公司以租赁使用甲方未计入出资额其它既有资产(从抚顺大伙房水库取水建筑物和到水厂的输水管道)。合资期前十八年内的年租金标准为资产总额(约3亿元人民币)的9%,后十二年不再收取租金。其三十年的平均租金率为5.4%。 合资公司出厂水,全部由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收购。其出售水价为制水成本加10%计算,每年由合资双方一次确认,报主管部门批准。合资经营第一年为试营期,不计乙方投资回报,以总成本的10%作为市政府借给合资公司的流动奖金,合营期满归还政府,不计利息。第二年至第三年,乙方投资回报率为12%(回报款3000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回报率为15%(回报款3750万元);第六年至第十二年回报率不少于18%(回报款15750万元);第十三年至五十年回报率为18%(回报款为40500万元),总计其三十年的回报款为63000万元,相当于投资的5.04倍。另外投资回报其汇率差价计入成本。第十三年后不少于18%,并有一半以美元支付,另一半的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合资公司经营期满,其固定资产不做清盘处理,由其乙方全部固定资产以总价转让甲方。流动资产按甲方70%,乙方30%分配。提前终止经营期和解除合同,要经过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后资产由董事会提出清算委员会来清算。其资产(包括增值)按甲方70%,乙方30%进行分配。该合资公司于1995年4月24日正式签字合资经营合同,1996年1月1日正式营业,年内制水13921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4717.07万元(实际单价1.057元/立方米),上交租金457.68万元,实现利润2447.39万元,当年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总额100万元,流动资金384.7万元,合资双方其分享利润1995.7万元。从利润分配上看出,其按制水成本加10%为售水价给沈阳自来水总公司,每年可净收利润1995.7万元计算,其三十年经营又可得到59850万元,又为投资12500万元的4.78倍。如果以投资回报率一起总共收益1228.50万元,可见外资收益实在可观。而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造成大幅度亏损,每年要多付购合资厂的水费2000多万元。另外对沈阳供水总公司在执行经济合理的供水调度,完成市政建设中的全市任务,行业性统一活动等许多问题,都存在很多不便,至于双方重征税问题更难解决。这是他们的严重教训。其他城市也是类似问题,有的由于城市供水价格调不上去,对供水企业造成了更大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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