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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业金融业用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s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C34


C35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续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T21


T22


T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T41


T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S11

S12

S13

S19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S21


S2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S31


S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应设施用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廓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