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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排水管网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结合我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本市规划区内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兴建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管网及排水泵站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或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配套建设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和排水户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由排水户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我市排水设施的主管部门,各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排水管网配套建设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排水户的排水管网配套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接受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户新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必须严格按分流制设计、建设。
  第八条 排水管网配套建设应规范化,排水户的排水设施设计、施工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第九条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排水户的自备排水设施和排水管网的配套建设所需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排水户修建与城市主、支干管连接的入户支管必须报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排水入网手续和排水许可证,并按城市排水部门指定的部位和确定的管径进行连接。其工程建设必须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用户按规定的定额缴纳工程费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排水户应和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签订排水户的排水设施管理养护责任书。排水户没有能力进行养护、维修的,可与排水管理部门协商,签订代管协议,按规定交纳代管费用,委托排水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医疗卫生、化工产品、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水质排放标准,不达标准的不能排入城市管网,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后方可入网排放。
  第十三条 市区内生产、生活污水必须在城市污水管网改造的同时,按要求、时限,由各区排水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入网排放,严禁乱泼乱倒、乱排乱放。
  第十四条 市排水监测站负责全市排水户的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对排水行为的监督,排水户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压、损坏、堵塞、偷盗排水设施的;
  (二)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上破口连接支管的;
  (四)排水户无证排放或私自超标排放不积极治理的;
  (五)排水户疏于管理,造成污水跑冒和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和群众生活,不及时处理的;
  (六)乱泼乱倒、乱排乱放的;
  (七)其它损害、侵占排水设施行为的;
  第十六条 排水户既不办理《排水许可证》和入网手续,又不出资进行管网配套建设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一切排水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进行管网配套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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