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七)明显超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额(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供水总成本;不能单独核算且其他业务收入净额为负数的,应按照直接从事其他业务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核减供水总成本。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二条 供水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实际供出的水量。水厂自用水量不包括在内。
水厂自用水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生产所需的工艺用水量。自用水率按不高于4%据实核定。
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
第三十三条
有效供水量指按合理产销差率核定的扣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收费水量后的应收费水量。
有效供水量=供水量*(1-产销差率)-不收费水量
不收费水量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或不收费的水量。
产销差率指城市供水企业供水量和应收费水量的差额与供水量之比。原则上年供水量2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年供水量2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6%。各地可根据实际供水规模,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计量收费情况以及抄表到户等情况修正确定合理的产销差率。
第三十四条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有效供水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公式:供水定价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供水定价成本/有效供水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