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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时间:2007-10-25  来源:  作者:
 
水世界论坛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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