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 | 水务大会 | 中国水协 | 新闻 | 专题 | 企业之窗 | 求职招聘 | 会展 | 招标信息 | 行业分析
·学术 | 学术论坛 | 行业手册 | 专家 | 书籍 | 行业图纸 | 论文下载 | 软件 | 通知公告 | 工程范例
·交流 | 资料搜索 | 业内辩论 | 点评 | 留言 | 在线投稿 | 网站服务 | 会员 | 友情链接 |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都市世界 能源世界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其它专题 >> 城市排水体制探讨 >>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时间:2007-03-05  来源:  作者:
 

 第十一条 因暂时未达到排放标准而领取《临时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治理达标,并双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临时排水而领取《临时许可证》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押金后方可接管排水。工程竣工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将临时接管设施拆除,保证排水设施畅通,市排水监测机构验收后退还其押金,未按规定恢复排水设施的,没收押金,用于排水设施疏通或修复。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提前十五日申请办理排水条件变更手续,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条件:

()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的;

()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提高的;

()水质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排放标准的;

()排水方向、方式、方位、高程等发生变化的;

()其他排水条件变更的。

因紧急原因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变更排水条件后三日内应当向市排水监测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市排水监测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市排水监测机构及排水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妥善保管排水许可证件及有关排水监测记录资料,并不得涂改、出借、擅自销毁,遗失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排水许可证件年检手续。

 第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处理,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手续或未按时进行排水许可证件年检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水监测资料的;

()遗失排水许可证件及有关排水资料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因紧急原因变更排水条件后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特许排水许可证》期满未换取新证继续排水的。

上一页 页码:[<< 1 2 3 >>] 下一页 共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的资料
 

热点专题

第三届中国城镇水务年会

汶川地震后供水排水系统
最新更新论文
最新图纸更新

某五层商城给排水设计图

商场给排水消防图
·广场喷泉平面图施工图
·某工程卫生间排水图及
·某工程给排水规划总图
·某小区城镇沼气净化池
推荐书籍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作者:章非娟
内容简介: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等。
论坛导读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06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62082号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联系信箱:chinacitywater@126.com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导航 - 投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