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饮用水监管局(Drinking
Water Inspectorate, DWI)英国水业私有化后,1990年成立了饮用水监管局,其主要职能是监管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饮用水安全。水质由水务公司首先严格检测。饮用水监管局现场检查每一个水务公司,特别是有关操作程序,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法律层面的水质规则(Water
Quality Regulations)。每年饮用水监管局在水供应区特定的区域进行数百万次的检测,包括水务公司的工作间、输送系统和消费者终端水龙头等。饮用水监管局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可能影响水质的有关事故。事故调查结果有时可以把水务公司送上法庭。
(四)环境署(Environment
Agency)环境署的职责是维护和改进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淡水、海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减少和降低水污染,同时也是水业的环境监管机构。
(五)水务消费者委员会(Consumer
Council for Water,CCWater)2005年10月1日,英国撤销先前的消费者机构(Water
Voice)成立了水务消费者委员会。该委员会为一个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独立组织,在英格兰地区设有9个地区委员会(Eastern、Midlands、Northumbria、North
West、Southern、South
West、Thames、Wessex、Yorkshire),在威尔士地区设有1个地区委员会(Wales)。各地区委员会负责监督所在地区的水务公司经营情况,受理消费者投诉等。
三、英国水业发展的几点启示考察英国水业发展及其监管体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和借鉴。
第一,监管体制完善。1989年至1990年期间,英国水业私有化后,议会通过了水法,成立了独立监管机构,完善了消费者参与体系。这种模式起初由于市场准入竞争相对缺乏,政府强化了对水务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管理,建立了成本绩效平台体系,以及激励性的水价调整和管理体系。2005年水业经营许可证放开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了行业效率和竞争性。我国水业行政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水利部门主要对江河湖库等水源地和农村水利、防汛抗旱负责;规划局对用水规划负责;城建部门对城市供水、排水和城市地下水负责;城市以外的地下水由地矿局主管;城市排污由环境保护部门把关。一些城市设有公用事业局、市政管委会参与城市供、排水等环节的管理。我国水务市场的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水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是一种公众必需品,水稀缺与社会经济关联大,这需要综合管理,建立不同部门的协作机制。好的监管体系既要维持企业的合理利润,又要制定出各方可以接受的水价,同时还要保证投资主体多元化之后的安全供水。尽快建立一套独立而公正的水务监管体系最终能调整消费者利益、投资者利益和政府利益,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第二,区域供水科学。英国设立了不同的供水区域(water
supply zone),水务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置于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双重监管,水质提高,漏水率下降。我国城乡供水分离,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城市供水设施基本满足了需求,但是我国80%以上的村庄没有供水设施,因此不能用上自来水。借鉴英国水业经验,可以发展区域供水,统筹城乡供水,坚持市场化运作、推进城乡联网供水,使更多的村镇居民享受到城市供水设施的服务,有效解决一些乡镇供水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不仅使居民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还切实提高生活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与此同时,将区域供水设施的建设统筹实施,可以避免供水设施重复建设,降低供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