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化不意味着政府将从水业投资主体中退出
水业市场化要求按照市场化规律去核定水业的成本与收益,通过规则,改变原来政企不分的经营管理关系,明确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于水业的固有特点,有相当一部分投资,如水源保护、管网建设与维护等投资很难纳入计量范围,属非经营性资产,需要政府以财政形式支付,体现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出于节水和技术引导等战略需要,即便是可以清晰核定成本与收益的领域,政府也需要提供部分引导性资金。以上两部分的政府投资不应纳入投资回报的基数之中。另一方面,有些项目的实施,如管网系统,关联面很宽,是资源统筹配置特征的项目,必须要政府来投资和实施,以发挥政府的协调特长,提高效率。
城市水业具有重要的内部收益和显著的外部收益,某种意义上,其外部收益大于所创造的内部收益。内部收益指城市水业投资经营者的直接的经济效益;外部收益表现在环境效益上,城市水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它的健全和完善将使城市发展条件和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城市政府可以在土地增值等方面得到其外部收益。
市场化要求投资多元化,但水业的收益结构特征决定了政府不可能从水业市场化的投资主体中退出,政府是水业公益性、引导性、补贴性投资的主体,不能将其责任转嫁给公众。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高峰期,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目前的污水处理率统计上有37%,严格的说,有效处理只有20%,这还仅仅是城市,没有包括乡村,配套管网的差距则更大;自来水也远未普及到乡村,同时大量的城市供水管网老化,水质和安全性需要提高。所以,真正要支撑城市水业的良性发展,政府将是投资体系中的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