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质监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以相关法律为背景
摘 要: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而水质监测则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为背景,对我国水质监测的技术依据—水质标准—的制定权进行了考察,认为应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而监测权则应由环保部门专门行使,这是决策民主化和执行单一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文章还指出了水质监测中法律责任机制的缺失,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水质监测;水质标准;监测权;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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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 刚 (西南政法大学 经贸法学院,四川 重庆 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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