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试点经历三阶段
记者:早在几年前我国就提出了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并进行了相关试点,那么,究竟什么是排污权交易?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进展情况如何?
雷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所谓的排污权交易是指自由买卖以排污许可证形式表现的污染物的排放权利。具体而言就是,排污单位在获得一定的排污许可后,根据自身污染治理成本、减少排污收益等情况,同其它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的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这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我国排污权交易进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基础阶段,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相互调剂”;1991年,美国EPA排污权交易经验被正式介绍到中国;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环保局提出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为在中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
其次,尝试阶段,从1993年开始包头、平顶山、柳州、开远、太原等地方陆续开展了SO2和烟尘污染的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尝试性工作;上海,嘉兴等地相继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尝试性工作。
再次,正式试点阶段,2001年,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署《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同年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共同在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进行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试点。2002年以后,又相继在山东、山西等七省市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拉开了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试点的序幕。
排污权交易亟待跨越多重障碍
记者:排污权交易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试点,但直到目前仍没有正式推出,您认为这其中还面临着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什么?
雷明:目前,开展排污权交易主要难点在于:首要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这其中包括排污权交易适用范围问题,市场区域问题以及市场主体问题和市场交易规则等。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作出明确规定,排污权还没有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撑,而社会信用体系、执法机制也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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