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是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个试点。中国排污权交易的第一个典型案例就出现在江苏省。2002年夏,江苏省太仓市计划扩建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港”),公司每年要多排放二氧化硫2000吨,且江苏省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已无存量,“太仓港”的扩建工程面临搁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太仓港”同江苏省环保厅进行了多次磋商。电力供应与环境保护,鱼与熊掌如何兼得?以往的做法就是依靠行政手段从其他的厂商那里硬性拿到排污指标,即强行要求其他厂商缩减排污量。最终的结果是,实施排污权交易方案。当时南京下关电厂刚经过烟气脱硫系统改造,下关电厂每年二氧化硫的实际排污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在江苏省环保局的协助下,“太仓港”与南京市下关发电厂达成协议:从2003年7月起至2005年,“太仓港”每年从南京市下关发电厂异地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双方还商定到2006年之后,将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决定交易价格。“太仓港”的扩建工程由此得以如期投产。据南京下关电厂环保处负责人陈伟宏介绍,下关电厂不仅生产未受到任何影响,还看到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这对下关电厂以及其他电厂实施脱硫改造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2: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和镇江谏壁发电厂在南京进行了一项独特的交易--排污权交易。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需要建设2×600MW燃煤发电机组,每年将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2800吨左右。可是根据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该公司已经没有足够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而相邻的镇江谏壁发电厂正好安装了一套烟气脱硫设施,除自己用以外,每年都有不少富余指标。经江苏省环保局从中协调,双方达成一项协议,谏壁发电厂2006年到2010年,每年转让2800吨的排污指标给常州发电有限公司。这是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以来,继南京下关电厂和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之后,江苏省第二例异地成功交易的例子。
上面两个案例还不能说是一个完全的“排污权”交易的典型案例。因为在两项交易中,环保局在交易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环保局的介入,这些交易很难形成。这和我们所认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从2002年6月中旬召集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等地的环保及相关部门主管人员,研讨和部署在当地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及实施方案。这些试点地区在实施二氧化硫排污许可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鼓励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排放总量,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指标,可作为一种“有价资源”在市场上进行商业交易;而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将不得不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指标。通过几年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中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做了一定的准备。
三.“排污权”的概念及“排污权”交易的概况
“排污权”这一概念现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环保部门都把它炒得很热。讨论一个制度首先必须把这个制度中的主要概念进行一定的阐述。“排污权”的提出来源于美国环境法的[7]“泡泡政策”或“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如何具体界定“排污权”,学术界似乎没有给出很确切的定义。
吕忠梅老师的《论环境使用权制度》提出过这样的疑问:中国学者研究排污权交易,有这样的疑问,这种“排污权交易”的标的是“排污权”吗?“排污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如果在法律上承认“排污权”岂不是要对这种权利进行保护,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侵害,还要进行救济。但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的环保法要保护“排污权”,难免使人长生怀疑,逻辑上也说不通。简单理解美国的排污权制度并将其称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存在问题的。因此,吕老师将其称简为“环境容量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