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按照经济学的说法,简而言之,就是把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买卖。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一、假定A企业治理1吨二氧化硫的污染需耗费1000元,B企业需要耗费2000元。
二、如果B企业以1500元/吨的价格从A企业购买排污权,即相当于A企业替B企业治理污染。
三、那么和B企业的治理成本相比,节省了500元,而对于A企业来说,额外获得500元的收入。双方都会乐于促成这笔交易。
[11]排污权交易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排放控制的。政府在对污染排放进行总量限定的情况下,允许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这样,生产工艺更环保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收益,而环境保护则从单纯的政府强制行为变成企业经营决策的一部分。排污权交易是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政策、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指标,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它化解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从经济学的视野解决了社会问题。卖方要按期提供富余指标,必须注意保证设备的质量,而买方必须设法减少排放量,以削减生产成本,这样给予公司硬性的排放限额并且给予相互合作的机会以降低减排成本。其作法一般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使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每份允许排放量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可以有选择地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污权。因总的权利是以满足环境要求为限度的,所以,不管这些权利是如何分配的,一定地区的环境的总体质量不会违反环境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控制污染和使排污企业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利益,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四.
我国如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从理论上来看“排污权”交易似乎没有任何问题,可以推行,可仔细分析下去,却不难发现,在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确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在这一节,笔者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详细的解析。并将结合《定都议定书》的三原则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
环境污染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不能由“看不见的手”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机制下有效的解决。市场通过供求等关系来调节资源,使之达到最优配置,由科斯定律第一定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市场可以使任何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可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由此,科斯提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法律很重要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法律,政府将起很大的作用。
1.“排污权”交易成为可能的前提。
我国改革开放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我国的环境则变得异常糟糕,在国家的整治下,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我国是局部地区取得了一些改善,但总体上在继续恶化。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其中有一种原因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的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所致。这里面包括三点,第一,我国的排污标准较低,超标排放的处罚标准也比较低,有些企业在经过计算之后发现,超标排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去因超标排污所交的罚款之后,企业仍然有利润,企业当然愿意选择超标排污;第二,在很多地方,遵守环保法规,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反而因此加大企业生产成本而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减小,企业治理污染缺乏经济刺激,没有很强的动力。第三,各地没有比较科学的定位自己污染物的“总量标准”。因此,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要做的就是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考虑到各种因素之后,以污染治理为原则,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金额。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企业是一种“经济人”,它一般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只有在企业对其污染的治理成本和因为超标而被处罚的金额相比,较低或大体一致时,企业对污染物防止将重视起来。只有企业认为“有利可图”之后,交易才能在市场中有效的进行,“排污权”交易市场才能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