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2月16日终于正式生效。这部议定书对全球大多数国家十分重要,因为它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环境问题中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对全球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有很大的影响。《京都协议书》体现了全球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为发达国家规定了义务,而且规定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进行合作的重要条款。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也确定了温室气体可以在各国以贸易的形式进行交易。这给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一种思考。笔者在本文中从“京都议定书”三原则入手,结合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初步实践的情况,来构建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时分析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我们如何把握环境公平和环境的正义的问题。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联合履行;清洁生产机制;排放贸易;“排污权”交易
一
《京都议定书》的概况和三个主要原则
为了21世纪的地球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经过紧张而艰难的谈判,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再经过各方面7年的不懈努力,《京都议定书》在缔结7年后终于生效了。[1]《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项基本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机制(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ET)。[2]
联合履行机制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3]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4]清洁发展机制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5]排放贸易机制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除了议定书规定的这三项基本机制外,还包括议定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信息通报和省查机制,第十条继续维持现有承诺的履行机制,第十一条资金机制等等。笔者本文中只重点介绍以上三项基本机制。也称“京都议定书”的三原则。
我们从三个原则中不难发现:议定书三原则的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而非在本国实施减排行动。从经济学原理看,其源于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和路径。其发展可上朔到谈判制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阶段。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进程中,发达国家以允许其采取灵活的政策和行动履约为其率先采取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前提条件,这些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其在境外采取的减排行动,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抵消额”应该被允许进行“交易”。提出这一观点的经济学思想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大气产生的后果都是一样的,而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即使采取同样的行动,由于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不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等,其所需的减排成本会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客观存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减排成本差异成为了一种推动力量,推动了高减排成本的国家强烈要求允许其到具有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实施减排行动以获得低成本的减排效益。经过谈判,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2款a段,允许发达国家“联合执行”(Jointly
implement, JI)政策和措施,以实现其义务和公约的目标。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执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认为是议定书三机制发展的最初思想。通过各方面的合作,最终形成了《京都议定书》三项基本制度。从这三个原则,它给我们提出了一种解决污染问题的思路,即在污染物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各国对污染物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交易”。这就是学术界讨论的很多的“排污权”交易。
二.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初步实践
“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在学术界进行讨论,还没有制度化,但我国在小范围内已经进行了试点。[6]笔者首先介绍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两个成果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