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社员郭进说,1999年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已在区域内取得了极大成功。作为一种新型环保制度,排污权交易对于实现“十一五”纲要提出的实现“污染总量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制度的推行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
一、缺乏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在理论上而未在实践中广泛开展,关键原因在于国家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即使在我国最重要的《环境保护法》中,甚至没有明确环境也是一种资源、也可以利用这样的概念。
二、排污权初次分配不能解决公平和效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其不断变化,政府相关机构很难根据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企业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在各污染企业间分配排污许可。一旦分配结束,这种格局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固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弊端。排污指标初次分配失之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公害的目的,最终也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污染加重。
三、排污权供给不足。寻租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因素困扰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广。现实中,排污企业和掌握排污指标分配权的环保监管部门之间存在寻租行为,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成本与向政府寻租的成本相比,后者更为低廉。而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考虑,默许企业偷排,更加剧了排污权供给的不足。
为保证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有效控制污染、切实改善我国的环境总体质量,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广泛推行: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府还存在大量以政代企行为,法制体系和信用体制也不健全。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环境是可利用的资源,同时将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细则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保等部门视情况自行制定,以此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实施排污权的有偿分配。建议国内排污权交易推行伊始,就要做到污染控制总量指标初次分配的有偿化,即采取拍卖和奖励等有偿措施分配排污权,这样不仅充分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还为政府增加了一笔治理资金。为此,政府应对长期以来无偿占用排污指标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排污产权改制,对新建企事业单位通过出售、拍卖等方式分配排污权,全面实现排污指标的有偿初次分配。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污染源之间排污权力的重新分配。
三、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我国目前主要根据行政区划来实施的环境制度,与污染物的非行政区划性分布存在冲突,因而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也影响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而在欧美国家,对空气、江河的有效治理和保护多是由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专门机构负责。建议根据我国环境污染的地域特征和环境保护的总体需要,重新划分环保管辖权,并成立类似美国水流域管理委员会这类专职机构负责不同资源或区域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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