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保局污控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的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交易。2004年排污权交易在河南试行的时候,条件根本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障碍,所以才会出现目前零交易的局面。
技术监控不完善
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河南排污权交易遇冷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检测体系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技术监测手段为:在线自动监测网(CEMS系统),这种技术可以全天候不间断地监测、记录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自动累加已经排放的二氧化硫数量,通过网络向各级环保部门传送,客观公正地提供每一个排污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状况。安装在CEMS系统上的自动监测装置是法定计量仪器,它保证排污交易中计量的准确性。
但是这种检测手段在河南的普及2006年才实现阶段性完成,此前对企业的排放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检测方法。
长期以来,河南省治理大气污染建立在单一“浓度控制”基础上的环境管理办法,阻止不了污染源数量的增加和排放总量的增加。单一地按“浓度标准”控制排污企业,企业就会用各种“巧妙”办法让排放“达标”,企业排放污染“不超标”,环保部门无法让其进行治理。
而现在,国家正推行一种新的控制方法即“总量控制”。在此概念中,“总量”一词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总和或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污量总和。
河南省当时发布的排污交易制度就是建立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当时制度非常有“诱惑力”:经过河南省环保部门批准,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可以在排污单位间进行买卖,政府、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买卖。同时规定,允许中介人提供信息并撮合交易;分配的指标可以进行交易,剩余指标可以储存,储存的指标长期有效。为鼓励“节约”,每交易年度结束时,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将每个企业的剩余指标自动划入下年度的排放指标。
但是,没有成熟的检测设备,总量控制制度就难以推行,而没有总量控制,就根本谈不上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