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也是一个难题。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会不会在执行中很快“变形”?比如企业向环保部门“寻租”,排污权交易就有可能形同虚设。
尤其是中国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而美国则已经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等,将其纳入到了统一的法律框架之中。目前中国现有的技术支撑体系、市场信用体系等,也都存在缺陷。在政府监管不到位和违法成本低廉的大环境下,能否真正促使企业去遵守约定,还都是一个未知数。
河南排污权交易
遭遇“零”尴尬
事实上,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并非新鲜名词。早在2004年3月,河南省环保局就对外宣布,河南省开始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试点,力图探索出一条遏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的路子来。当时,河南省环保局专门着手筹建二氧化硫交易市场管理系统,设立二氧化硫排放账户,承办二氧化硫富余总量登记、交易划转、跟踪监督交易合同执行情况等。这也被称为环保领域内的市场化调控。然而将近4年过去了,河南试点竟然没有一起排污权交易发生。
排污权进行交易之前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要核定各个企业的最大允许排污量指标,而这一点也正是目前排污权以稀缺要素身份进入市场过程中最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排污指标的供给方式也是分配制的,而如何保证排放配额的分配公平合理则是一大难题。
除此之外,当时河南排污权交易也根本没有实现的条件。比如对企业的排放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检测方法,根本无法记录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也不能保证排污交易中计量的准确性。没有计量和监控,何来交易?
20世纪7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是一项基于市场手段的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需要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机制下实施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正是由于监控体系的不完善、供求关系的非常态以及制度的不完善,让河南排污权交易遭遇了“零”尴尬。而嘉兴的排污权交易会不会重蹈覆辙,则还需要时间检验。
《市场报》记者了解到,基于这种情况,环保总局已考虑着手制定与排污权交易相适应的法规和技术规定,包括全国性的排污交易管理办法、排污交易技术标准等等,并且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排污权交易创造条件。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也承认,排污权交易虽然理论上讲得通,但还要继续试验:“排污权交易的最大好处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的积极性,但排污权是由政府分配,怎样保证公平,怎样防止强势利益集团多占,目前环保总局尚无法垂直执法,无法真正监控到真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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