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德·霍珀对7月1日
“法庭搁浅/有关湿地裁决威胁到《清洁水法案》”的社论做出了反应。霍珀是太平洋法律基金会的一名律师,该基金会是约翰·莱普纳斯在他提请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中的法律代表。
上个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联邦当局在全国范围内没必要管理到每个池塘、水坑和沟渠。现在诸如《蜜蜂》类的报刊发表社论辨称这一裁决削弱了《清洁水法案》并且威胁到了湿地的保护。但这些评论都言过其实了。虽然最高法院在莱普纳斯案件的裁决中认为偏僻的水体可以不列入联邦管理范围,但也没有禁止联邦当局管理所有的湿地。不只是《清洁水法案》,还有最基本的相关法规也支持湿地保护。
据联邦环境质量委员会的信息,《清洁水法案》每年可以避免9000英亩的湿地遭受影响。作为对比,该委员会发表报告说,近两年来,联邦和州项目通过与土地所有者合作,全国实际增加的湿地面积超过58万英亩,另外还有100万英亩湿地得到改善或保护。这一信息的确值得关注。
同样地,就此断言法庭就是一种不推翻30年环境法的正义也易让人误解。
在30年的执行过程中,政府从来就没有采纳过一种相互兼容的有关《清洁水法案》的联邦权力。尽管这项法案只批准工程兵团和环境保护机构有调整“适合航行的水体”水量的权力,但这些机构仍然宣布对干涸的排水沟、偏僻的人工沟渠、小水塘、泥滩,甚至是鲜有水流的沙漠里的沙波拥有管理权。
这些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是如此的不和谐以至于全国审计署发表报告说,既使是同一个办公室的官员之间也存在对《清洁水法案》管理权限范围的不同意见。但仍有联邦检举人不断将个别倒霉蛋拖入监狱或因没能符合经常变化的联邦许可条件而受到处罚。
在被首席法官称为“当局的另一个挫折”中,法庭大部分成员谴责联邦官员严重越权。这些法官虽然意识到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但他们也都懂得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为了与200年的宪法法律体系和规定各州对当地水污染负主要责任的专项国会政策相一致,法庭的大部分法官决定为联邦管理者如何实现国家目标设立外部约束。
法庭这么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