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以下称《标准》)从编制工作启动至《标准》颁布历时近四年 2001年初建设部城建司根据建设部《1998年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计划》[建标(1998)58号文]的要求,结合城市供水水质发展的需要,将编制《标准》课题下达给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称“水协”)“水协”将该课题委托其科技委员会承担。“水协”科技委组织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测站、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和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为《标准》参编单位。2001年4月,召开了《标准》编制工作启动会,确定了《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组织机构。编制工作由中国水协刘志琪秘书长领导、宁瑞珠助理会长组织,宋仁元主任任编制组组长,沈大年、陆坤明副主任任副组长。《标准》编制和起草共69人。 参编单位,通过搜集资料,查阅和翻译国外文献,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水质发展的基础上编制组于2002年3月份完成了《标准》第一稿,并约请国内34位专家函审,收回68条意见:2002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提请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会城市供水企业及行业内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收回60多条意见,2003年3月编制组完成《标准》审查稿:2003年7月底,“水协”于上海召开了《标准》专家预评审会;2003年12月完成“标准”报审稿,上报中国水协。 2004年7月,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持召开了《标准》专家审查会;
2004年12月编制组完成《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报批搞),由“水协”上报建设部。
2005年2月,建设部批准《标准》。2005年2月5日建设部公告(第311号)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1《标准》读解
1.1《标准》编号的意义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是建设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标准》的编号为CJ/T206-2005
CJ 为建设部行业标准代号
T 为推荐性标准
206 为标准发布顺序号
2005 为标准发布的年号
1.2 《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城市,按我国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我国现有城市660个,镇20000多个。
城市供水包括公共集中式供水,主要是城镇供水企业;城镇企事业等单位自建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供应的用水。
《标准》仅适用于城市供水供给的生活饮用水
《标准》适用于供水企业或单位自建的净水厂的出厂水、管网水、二次加压后的水和用户龙头水。
1.3 《标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要求
1.3.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微生物是肉眼看不见的微小生物的总称。水中的微生物主要有细菌、病毒和原生动物。饮用水受到微生物污染,可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爆发和流行。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和最新的第三版,特别强调,根据不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控制饮用水中微生物是极端重要的,绝对不能让步。
美国从1976年-1994年由饮用水引发的流行疾病统计 表(1)
|
致病原因 |
爆发次数 |
爆发比例(%) |
致病人数(人) |
致病比例(%) |
|
细菌 |
48 |
11.6 |
15715 |
3.0 |
|
病毒 |
25 |
5.9 |
12169 |
2.3 |
|
原生动物 |
101 |
24.5 |
435776 |
82.4 |
|
化学物质 |
33 |
8.0 |
3886 |
0.8 |
|
不明原因 |
207 |
50.0 |
61169 |
11.5 |
|
共计 |
414 |
100 |
528737 |
100 |
1.3.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我国水污染普遍和严重,水中污染物不可避免的将随着饮用水进入人体。通过对39个城市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现状调查资料,结合《标准》引用的地表水GB3838-2002和地下水GB/T14848-93中的有害物质,筛选出在水源和饮用水中常检测到的有害物质共72项,列入了《标准》检验项目的毒理学指标中。
水源水质受地域和地质条件可能使水中含低量的放射性物质,以总α、总β列入《标准》。
1.3.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无异臭异味,用户可以接受是目前各国水质标准的要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民众生活水平和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用户对臭味的警觉和敏感性增加,对饮用水中异臭异味的抱怨增多。目前检验饮用水臭味的量化方法,除臭除味技术和致臭味的诊断难点较多,在确保水质安全的前提下关注和改善水的感官性状也是很需要的。
《标准》提出的供水水质要求,是符合WHO《生活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和第三版的基本精神,对饮用水保障公众健康是必需的。
1.4《标准》水质检验项目的性质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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