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注意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需执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该准则对水质的要求更低,共20项指标,把水质分成三级,一级水质的指标值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值相同,二级与三级则降低了要求,准则规定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允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特点
2001年6月7日,国家卫生部下发了(2001)161号文件,规定于2001年9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该规范共包括7个附件,其中附件1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其编制说明实质是对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未予承认。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目前还仅仅是在卫生系统内部通用,卫生系统之外的各行各业仍按GB5749-85国家标准来操作予实施。因此,目前出现了执行新规范的问题。因为从法律法规的权威而言,GB5749—85是国家标准,而《新规范》是卫生部下发的文件标准。因此,供水企业按国家标准执行来生产符合标准的出厂、管网水应视为合格,但问题是对供水企业生产的出厂水、管网水进行监督与监测的则是地方卫生部门,而其监督、监测与评价的依据是卫生部颁发的《新规范》,这样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有些水质指标自然也就被卫生部门判定为漏检或不合格了。
《新规范》有96项水质指标,其中常规检验项目34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另外还规定了法定的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法定的量的限值”共122项。该《规范》与1985年版本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作了重大修改。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由35项增加至96项(表1、表2),主要是有机物检测项目增加较多,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新增水源水有害物质检测项目64项,标准限值要求有所提高。
表
2 新旧标准的对比项目旧标准新标准变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指标数量指标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17项增加了2项,
铝和耗氧量浑浊度不超过1度变为不超过3度毒理学指标15项11项减少了4项,
银、苯并芘、DDT、六六六Cd从0.01变为0.005, Pb从0.05变为0.001,
CCl4从0.003变为0.0002细菌学指标3项4项增加了1项,
粪大肠菌群放射性指标2项2项没有总α放射性从0.1变为0.5其它没有增加了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
包括减少的4项
从表2可见,新规范规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在原35项水质项目基础上增加了铝、粪大肠菌群(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与耗氧量。根据统计,银、苯并(a)芘、DDT、六六六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超标,故放入非常规检验项目之中。对镉(Cd)、铅(Pb)、四氯化碳(CCl4)作了较严的规定。常规检验中比较大的变动是浊度由原来的3NTU改为1
NTU,我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目前出厂水大都在1NTU以下,只要经过严格净化是可以达到的。
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其值是3mg/L。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规定,集中供水取水口处水域的水质应为II类,也即耗氧量为4mg/L,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注明了特殊情况包括水源受限制等情况。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增加耗氧量作为水质指标是结合我国国情,全面提高市政供水水质,改善居民饮用水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这次水质标准修改的重要进展。
非常规检验项目列入62项,除10项无机物外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如消毒副产物、藻毒素、农药等。更为突出的是在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增加了48项有机污染物毒理学指标。重视对消毒副产物的控制,除了在常规检验项目中规定了2项消毒副产物指标外,又在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增加了4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