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范”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也做了严格的限定。新“规范”的出台为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性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法规依据,同时也对供水企业提出了更高和更严格的要求。
总之,新“规范”主要是增加了较多的有机物检测项目,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但也注意到,对国际上十分关注的亚硝酸盐、溴酸盐以及贾第虫和隐孢子虫,该规范未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该规范是以卫生部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尚不具备国家标准的效力。因此,新“规范”在各地的执行和落实过程中还要做大量工作或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协商与沟通。
3、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报批稿)的特点
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修订周期不超过5年。而21年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未曾修订。但21年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不是没有在进行,而是卫生部与建设部等部门未达成一致协调的意见,以致国家标准得不到修订,而在行业标准和文件中进行了修订。也即卫生部在2001年7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其附件1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设定了96个检测项目,但其中62个项目均属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年6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行业标准;标准项目达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增加了很多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以及耗氧量与微囊藻毒素等项目。
可喜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报批稿终于于2006年6月出笼了,首先在标准的起草与参加单位上体现了涉水部门的共同参与,由卫生部下属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包括了水利部下属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以及与建设部有关的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新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有: (1)水质指标由GB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38项,消毒剂常规指标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4项),共增加了71项。其中对原有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是:l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l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游离余氯,放在细菌学指标一列中)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l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l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三溴甲烷、1,
2-二氯乙烷、1,
1, 1-三氯乙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
1-二氯乙烯、1, 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2,
4, 6-三氯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氯苯、1,
2-二氯苯、1,
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 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 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l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l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2)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3)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4)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与增加了参考文献。(5)放宽了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14项水质指标限值,其中微生物指标1项、毒理指标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