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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共43项。该标准包含在饮用水及食品企业用水条例中。该条例对在饮用水处理中可以使用的药剂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允许投加浓度、处理后的极限值等。此外,对各种指标的检验范围与频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加拿大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第六版)中包括微生物学指标、理化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共139项,其中最有特点的是该标准中规定的放射性指标有29项之多。上述指标值是基于危险管理概念制定的,并包括以下几个严格的步骤:⑴确认,⑵评价,⑶定值,⑷核准和⑸标准的颁布和公布。在此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由加拿大卫生部对人体由饮用水中吸收某种物质对人体所造成的健康危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并推荐出适合的指标值。 日本水质标准(1993)中规定了13项快适性指标,这主要是作为水质管理的目标,以求饮用水舒适爽口,其中的要求比水道法规定的水质标准高得多。如浊度,水质标准规定小于2NTU,快适性指标要求出厂水小于0.1NTU,管网水小于1NTU。又如耗氧量,水质标准规定小于10毫克/升,而快适性指标要求小于3毫克/升。而且快适水质项目中对嗅作了严格的量化要求--嗅阈值定为3TON。 澳大利亚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1996)综合了WHO、EEC和USEPA三大标准,包括微生物指标、不规则检测微生物项目指标、物理学指标、无机化学物质指标、有机消毒副产物指标、其它有机化合物指标、农药、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总共248项,其中有些项目未列出指标值。该标准考虑项目全面,特别是微生物学项目分为细菌、原生动物、病毒和毒藻等几类,共有22项,农药也列出了多达121项。在确定指标值时,不仅考虑了所列项目可能对健康、设备管道的影响,还考虑到人们感官上的要求,分列了健康指标值和感官指标。 东南亚国家和南美一些国家的饮用水标准是以世界卫生组织水质准则为基础制订的,代表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如马来西亚于1990年10月修订的国家水质标准,分别列出了原水和饮用水水质标准及检测频率。其中原水的检测频率因水源而异分为三类,以便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使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该标准参考了WHO(1963,1971,及1984年)《饮用水水质准则》,某些指标值还参考了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标准,指标项目较为完整。巴西和阿根廷基本上是以WHO《饮用水水质准则》1984年第一版为参考,但其根据本国的国情,考虑气候、用水总量和水源等条件,作了一些调整。如在氟化物指标的规定上,并未采用WHO的标准,巴西是要求依据每日最高气温而推荐的氟化物值应该符合现行法规;阿根廷则专门列表,分六个温度段,分别列出了上下限值。 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虽已提出加入欧盟的申请,但它们的水质标准相当一部分是在此之前制订的,所以它们并没有以EC指令为标准框架。如匈牙利和捷克都是使用1989年制订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从项目和指标值来看,很大程度是以WHO(1984年第一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为参考制订的,但有些指标比WHO要求更加严格,他们对嗅和味都作了稀释倍数上的量化规定;捷克的标准中微生物及生物指标有9项,较WHO的标准还多列了7项,如粪型链球菌、无色菖蒲等,且指标值分为MLV(最大限定值)、LV(限定值)、IV(指标值)和RV(推荐值)四种,以适应将来的水质提高。 俄罗斯的水质标准独具特色,其现行标准(1996年版)比以前(1982版)增加了数十项指标,指标值比WHO要求的更高(如汞,WHO的指标值为0.001mg/l,俄罗斯要求为0.0005mg/L),而且在感官性参数中列出了47项,其中的碲、钐、铷、铋、过氧化氢、剩余臭氧等指标项目在其他国家的水质标准中未曾出现。 我国台湾省有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它并没有直接采用WHO、EC或EPA的水质标准。最近修订为1998年,共有指标54项,其中大肠杆菌标准值很高,为6CFU/mL或6MPN/100mL。台北市也有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共有42项,比台湾省标准少农药指标9项和钡、锑、镍。 2
国际水质标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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