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
述
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是贯彻实施我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标准依据。无论是环境规划、环境治理、环境评价、取水许可、排污收费、环境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等活动,都离不开环境标准作依据。
水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目前,水利部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的316个实验室、3695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目前,七大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局实行着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管理的体制模式。
截止到2004年底,环保系统共有国家、省、地、县四级环境监测站2289个,其中地市级站399个,县级站1850个,各级环境监测人数为45849人。资料统计,70%左右的县级站、97%的市级站均已开展了至少5个项目的水环境质量监测。
建设部自1992年开始筹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督察网,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到39个国家监测站,共组建了18个省网,178个省级监测站。所有监测站全部通过省以上的计量认证,其中有6个已通过国家认可,取得了认证认可双证书,保障了我国供水水质的安全。
卫生部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卫生防疫站(目前有的已改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主要对饮用水进行监测。
国土资源部也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水文地质机构从事地下水环境的监测。
2 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现状
2.1 水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等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水环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均为水环境标准的贯彻落实与执行提供了执法依据。
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
主要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征收排污费管理条例》等。
主要的部门(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污水综合排放国家标准的通知》、《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正式发布,共6篇21章742条,其中第六篇
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共2章24条。《强制性条文》的发布,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的技术控制,有利于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它的发布与实施,是进行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是向建立由强制性的水利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2.2 水环境标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