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阶梯式计量水价开始在深圳、厦门、银川等城市试行并推广,北京市也拟议对城镇居民家庭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已成为我国城市今后供水价格结构改革的发展趋势。
一、阶梯式水价的概念及定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是将水价分为两段或者多段,每一分段用水量范围内都有一个单位水价,单位水价在分段内保持不变,但单位水价随着分段而增加。
1998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指出,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十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水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二、水商品定价目标
阶梯式计量水价是否是一个有效的水价结构,可以从对水商品定价目标的实现程度来衡量。由于水商品定价过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定价目标也表现出多元性,但其主要目标可归结为以下4点:
1.有效性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中心环节,是调节资源配置的有效杠杆。有效的水价格应成为指导生产和消费的信号,促进水资源高效合理配置。首先,有效的水价格变动调节稀缺水商品在众多需求者中的分配。其次,有效的水价格能够反映水的需求变化。价格作为一种信号,能够反映社会对其需求的程度和需求的变化,促使水商品的供给者适应水的需求变化。再次,有效的水价格能够反映提供水商品条件的变化。由于水资源是有限的,生产某一水商品用于满足一部分用户,则只能限制另一部分用户的需求,由此影响到其取得水商品的成本。水商品取得成本的变化则可通过价格信号向消费者发出信息,使消费者决定为了支付这些提高的成本而决定对水商品消费的程度。
2.公正性和公平性
公正性是支付能力问题,公平性是成本合理分担的问题。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晶,为了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每一个人都有享受纯净的水资源的权利。因此,供水价格的制定必须是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无论是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都应该有足够承担生活所必需的用水费用的能力。但是,由于不同富裕程度的用户在享受用水时所得到的价值也是不同的,存在意愿支付与支付能力的区别。意愿支付反映了消费者可以根据价格决定购买某一商品或服务,在水商品消费中表现为愿意为更多水量消费或更高的水质服务支付较高的费用。而支付能力则反映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特别是低收入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因此,在保证所有人都能有水用的基础上,公平性和平等性在不同用户之间也应有所体现,需要通过价格差别加以确定,保证低收入者的支付能力,让高收入的意愿支付者承担较多的成本,使水商品成本在各用水户之间公平、公正地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