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集中治污,真正实现污染物资源化
“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在治理污染的初期起到了警示、制约和初步治理的作用,但在法理和实践上存在一些问题。一个法人有能力治污,他本来就不该制造污染,如果后果严重触犯了《水污染防治法》,本应受到法律追究,但一般触犯法律的主体不能是纠正其后果的主体。从实践上来看,越是资金缺乏、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的企业,其污染就越严重,就越没有能力真正治理污染。有些所谓的治污实际上是应付检查,排污口时关时开,偷排漏排,污染转移。污染物不入河道,排往它处,仍会通过土壤渗入地下,再汇回江河。这就是为什么太湖流域污染治理力度加大,而水体状况改善很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这些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2.5万元(3000美元)的地区,如按传统工业化的老路发展,污染会日益严重。目前解决太湖流域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上海、无锡、苏州等地都因为严重的水污染不得不另找城市水源地。随着经济的发展,按传统工业老路子发展生产则污染将进一步加剧,最后势必无法找到水源地。必须按流域保护水资源,加强流域管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技术进步,把污染挡在生产和地域的上游;必须集中治污,不能让污染转移;必须在清洁生产的同时,提倡高技术、高成效的集中治污,实施化学和生物治污,不能搞简单的物理转移。
2.5
以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来带动治污标准的提高,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目前我们已在全国19个城市发布了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旬报,首先保证饮用水的水质,优先考虑人民身体健康。目前我国还没有从人体健康出发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应由水利、卫生、建设和环保部门联合起来,抓紧制定,以此严格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标准,从源头保证自来水达标,让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有可靠的保证。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将有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侨民和旅游者来我国,我们主要城市的公用事业应逐步和国际都市接轨,例如使自来水达到饮用标准,或实行饮用和生活双供水系统,这些措施将对我国吸引外资、对外开放是一个有利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