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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创新与完善
时间:2006-11-24  来源:(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作者:柯 坚, 赵 晨
 

1.3 水污染防治立法目的与原则的完善

鉴于各国环境立法日益重视对环境本身的保护及其损害的填补,有代表就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的立法目的提出质疑,主张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应当增加“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还有学者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反映到具体的单行污染防治法中,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可接受的风险”和“污染物削减”的复合。“污染物削减”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可持续性”和“代际公平”的要素,而“可接受的风险”则代表了“代内公平”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的要素。将“促进可持续发展”写入环境单行法的目的和任务条款,并不是一个长期的安排,仅仅是对公共政策的宣示。有代表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并从法律基本原则的“形式标准”、理论基础的“内在依据”和所欲揭示和协调的“基本矛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基本原则确立的准则和要求。并提出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六项原则,即生活饮用水优先和重点保护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均衡原则,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原则,政府行政管制和经济刺激相结合原则,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


2 水污染防治法律调控机制的建立
2.1
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多元法律调控机制

会议代表认为,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多元法律调控机制,是推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有代表对美国水污染控制法律调控机制进行了研究和分析,认为美国现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对水污染问题采用了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命令—控制”为主、以“经济刺激”为辅、以“公众参与”为补充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控机制。具体地,“命令—控制”机制是有效控制水污染的组织保证,它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实现权力的沟通与协调;经济刺激机制是消减水污染的激励因素,它是运用市场的力量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的结合;公众参与机制则是水污染管理中单纯的、僵硬的行政管理与多元的、灵活的自律、自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代表们认为,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多元法律调控机制,应当成为修订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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