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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创新与完善
时间:2006-11-24  来源:(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作者:柯 坚, 赵 晨
 


3.4 农业污染控制和面源污染控制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有代表认为,农村水污染主要体现为面源污染,它是由农业生产方式不合理,乡镇企业环保不力及人们的环保意识薄弱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有代表指出,农村水污染问题与立法规定的污染控制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实际密切相关,现存的水污染防治法体系对防治农村水环境恶化的许多制度规定得太笼统,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在法律对策的探讨中,有学者提出,应在《水污染防治法》特别是在若干环境制度中增加有关面源控制的条款,在面源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当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和使用含磷等营养物质的洗涤剂,采取措施鼓励缓效化肥的生产和使用,限制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并支持研究和发展减少化肥营养物质流失的技术和措施,鼓励生物防治技术和措施的发展,逐步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有代表认为,通过发展生态农业,合理规划乡镇企业布局和城镇建设布局,进行必要的环保普及教育等方式,把农村的水环境污染防治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使农村的水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还有代表认为,防治农村的水污染应该从多角度进行制度设计,既要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又要在目前还未立法的条件下充分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政水平,使其在保障农村农民生产发展的同时大力防治水污染。鉴于新《水法》水资源所有权规定的变化,有代表还从水权的角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水资源权限进行了探讨,就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限的定位展开了分析。


3.5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流域生态补偿是平衡利益、减少流域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制度。流域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流域生态补偿的实现方式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表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流域管理体制,培育流域水权交易市场,以及完善流域财政收支制度。有代表认为,流域生态补偿是缓解流域内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其实现方式包括上、中、下游跨区域调水的生态补偿,上、中、下游生态环境效益补偿,以及下游滞洪区退田还湖的补偿等。有代表立足于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提出在协调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基础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补偿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移给因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还有代表提出建立水源地补偿制度,认为在现实中由于对水源保护的需要,经常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生产生活做出限制,如排污的限制、产业发展的限制和有关矿产资源的开发的限制,这些限制会给水源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水源地的相应利益,有必要对水源地进行适当的补偿,其费用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水资源费中转移支付;另一方面是国家从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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