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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创新与完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水污染防治立法专题”综述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 发布时间:2006-11-24  【进入论坛】

   为繁荣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服务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和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共同主办的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于200585-9日在江西赣州召开。来自全国立法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法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近160多名代表,出席了这次研讨会。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着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和水污染防治立法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以下根据会议收录的论文以及与会代表的讨论意见,对本次年会的“水污染防治立法专题”进行综述。


1 水污染防治立法理念的拓展
1.1
以循环经济理念创新水污染防治立法
  
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源,水资源无疑是循环经济模式所涵盖的重要领域之一。我国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现象严重,传统的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一些代表从循环经济的角度探讨水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为水污染防治立法提供了新的思路。有代表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决定性举措,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基本方针上,增加“国家促进建设节水型社会”、“保护、合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等内容。循环经济要求的“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实现,必须以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制度和措施为保障。为此,代表们对强化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健全相关的水资源监督管理体制、运用经济刺激手段、推进水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地下水的保护、加强对农村水污染的监管力度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

1.2 以流域控制理念构建水污染防治立法

水污染具有明显的流域特性,流域则具有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属性。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尊重流域自然生态特性、实行集中控制,是世界各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经验。对水污染控制应当以构建流域管理为目标,建立相应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流域内淡水资源及其相关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协调。有代表以长江、黄河为例,提出应当按照完整的流域管理概念,参考国外流域管理的发展趋势,制定我国统一的流域立法。有学者主张,在水污染控制体系中,流域控制属于一种中观控制,它具有宏观控制与微观控制所不具有的优势,是水污染控制系统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在此基础上,有代表提出流域管理综合立法和建立中观层次立法机制的构想,包括水污染流域控制的立法模式、管理体制、制度体系的基本思路。有学者认为,我国加强流域管理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高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建立和健全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加强流域立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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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 坚, 赵 晨 (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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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防污治污在山东“开门立法”(2006-11-14 0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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