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金筹措
本规划中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治理工程,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和科技保障能力建设等工程的项目以国家资金投入为主。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公共设施等基础建设条件。
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船舶污染治理工程,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或银行安排专项贷款。库区及影响区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三峡建委移民局要督促湖北、重庆两省移民部门,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保证相应环保资金。
各级政府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库区排污费和处理费征收标准。在2005年以前,达到保证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的水平。
根据上述原则,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需要国家资金208亿元,其中“十五”安排129.2亿元,其余在“十一五”落实。具体需求如下:
库区需要国家资金111.0亿元(“十五”安排81.0亿元),其中污水处理厂70.6亿元,垃圾处理场25.4亿元,生态保护8.0亿元,污染企业关闭补助资金5.0亿元,清库资金2亿元。
影响区需要国家资金37.1亿元(“十五”安排18.9亿元),其中污水处理厂25.4亿元,垃圾处理场7.2亿元,生态保护3.5亿元。
上游区需要国家资金53.9亿元(“十五”安排20.2亿元),其中污水处理厂25.9亿元,垃圾处理场12.9亿元,生态保护10.1亿元。
基础能力建设需要国家资金7亿元(“十五”安排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