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关制度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综合决策考核体系。在每年的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都将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中,包括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水污染防治的工程项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指标。2003
年又将COD
总量指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纳入了省委组织的“市(地)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中,有力地促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确定的污染物目标总量,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在总量分配上,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合理分配等原则,确保总量目标的落实,达到了以管促治,削减污染物总量的目的。2004
年的主要污染物COD
的总排放量比2000
年减少了1 万吨,其中工业减少了4.1
万吨,生活增加了3.1
万吨,基本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点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核定,限定其排放总量。如哈尔滨市制药总厂,每年投入7000
多万元用于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在其处理后出水水质小于250mg/l,是全国排水水质最好的原料药生产企业。
(三)完成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容量测算。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1996
年开始,对松花江流域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1999
年颁布了“黑龙江省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和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的地方标准。2004
又开始对全省主要河流和湖泊进行水环境容量的测算工作,现已完成测算并通过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环境规划院的技术验收,报国家待批,为下一步全面实施容量总量管理和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打下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