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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水权市场的形成与发育研究
时间:2006-11-07  来源:  作者:胡继连(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我国是一个用水大国,更是一个缺水大国。能否最有效率地配置我国的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我国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已有研究普遍认为:引入水权市场,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应该是我国水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发展的未来方向(汪恕诚,胡鞍钢,黄河,孟志敏等,2000)。2001年早春,我国第一笔水权交易在浙江省签约成交,义乌市出资2亿元向毗邻的东阳市买下了每年约5000万立方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标志着我国的水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已经在实践中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迈开了实质性的一步(慎海雄、王磊,2001)。本文拟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SW)近来的水权市场构建和发育情况作一介绍和研究,以期指导我国水资源配置制度的改革和水权市场的构建、培育实践。

一、澳大利亚的水资源制度改革与水权市场的形成

1994年2月开始,澳大利亚正式启动了全国的水资源制度改革(Water Reform),其中,培育水权市场,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全国的水资源,是澳大利亚水资源制度改革的实质内容(胡继连,2000)或改革重点(李坚明、黄宗煌,2000)。

在澳大利亚,原有的水权依附于地权,业户用水采用“政府授权”的体制。所谓水权依附于地权,即只有拥有水源地的地权,才能获得与该土地连为一体的相关水源(如河流、水井、水库等)的取水权;所谓“政府授权”,即州政府拥有水资源的基本产权(Water Property Right),私人用水可依法由州政府批授取水权(简称水权,Water Entitlement),由私人自备取水设备(设施)从河道或地下取水。私人取水权一般以灌溉面积为准对取水限额作出规定,并要求水权持有人支付价格(相当于水资源费,但水权价格的支付与实际取水与否无关),超出水权限额以外的用水,要按高于水权价格的价格购买(相当于城市供水价格水平)。澳大利亚水权市场建设的核心是构建水权转让市场,即在政府授权的基础上,把水权从地权中分离出来,允许水权独立运作和进行流转(交易),允许并不拥有水源地地权(意味着并不拥有水权)或水权限额不足的业户通过水权转让获得水权、获得灌溉用水。水权流转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为没有有效的水权流转制度,水权就会长期停留和凝固在现有水权拥有人的手中,时间一长,低效率用水的现象就会发生。通过水权流转,则能促进水权始终被善于经营和能高效用水的业户所掌握和运用,始终保证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胡继连,2000)。

二、澳大利亚水权市场的发育概况(NSW)

事实上,NSW的临时性(短期)年度内水权交易和长期(永久性)水权交易分别在改革前的1983 年和1989年就已经开始了,但1994年改革以来发展得更快。近几年中,短期谷间水权交易量一直在 20000 ML(百万升)到70000 ML之间,有的年份超过126000 ML,大约占NSW河水提取量的10%,而谷内短期水权交易量则高达281000 ML到445000 ML。详细数字见表1。

与短期水权贸易相比,长期水权贸易发展较慢。Marsden Jacob 和 Associates 在1999年曾调查指出:在1997-1998年的水权交易中,长期水权交易的比重只有5%。Crase和Jackson 也在1998年对“墨累土地和水管理计划”(Murry Land and Water Management Plan, 简称MLWMP)所辖地区内的业主作过访问调查,结果显示:只有 2% 的农民会考虑将水权从地权中分离出来而永久出售,也只有3%的农民准备在现有制度环境下购买永久性水权。其他有关数字见表1。

上述资料表明,NSW水权市场发育的基本特征是:短期水权市场发育较好,但长期水权市场发育迟缓。

三、长期水权市场发育迟缓的障碍因素分析

对于长期水权市场发育迟缓这一问题,澳大利亚的农业经济学家已经作了不少研究。流行看法认为,长期水权市场发育迟缓的主要障碍因素是产权界定不清、产权收益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交易成本过高等(Lin Crase, Leo O’Reilly 和Brian Dollery, 2000)。

1、 产权界定不清 在现有的水利改革政策中,政府一方面想借助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又十分强调水资源利用的环境目标。为了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政府部门就不得不经常性地采取一些干预私人水权运作的行为和措施,有些干预行为和干预措施甚至比较强硬,例如:限制水权交易的空间范围和比例等,使私人水权的权属边界变得模糊不清。因此,经常有人发出疑问:自己持有的水权到底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还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很明显,如果私人水利投资的预期效果仅仅是或在很大程度上是满足政府或社会的公共目标,或者说私人水利投资的效益会全部或大部分地外溢(Spillover)而不能排他,那么,“理性经济人”的私人水利投资行为必然缺乏动力。也正因为如此,早在改革之前就有人强调,要实现水权市场的足够发育,水权必须界定清楚,即:表述清楚、可充分行使、 可排他和具有自愿转移能力(Pigrom and Musgrave, 1989)。D.Brennan 和 M.Scoccimarro (1999)也指出:界定产权、培育水权市场所遇到的核心问题是水权运作的外部性(Externality),水利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主要原因就是外部性问题不好解决,至使产权不好界定;为环境目标而人为导致的供水不确定性,加剧了弱化私人水权的现有问题。与短期水权相比,长期水权的外部性更强,产权边界更不清楚,更难以充分行使、排他和自愿转移,因此,长期水权市场的发育必然是相对更慢。

2、 水权收益不稳定 在NSW,受气候因素的影响,供水状况很不稳定。用最大供水量与供水平均数之间的比率(R)来表示,欧美国家的R值一般在3~15之间,而NSW的R值竟高达11000。为应付灌溉供水的超大幅度变动,NSW 为每公顷土地所作的灌溉用水储备,比埃及高出4倍,比印度高出10倍( Lin Crase, Leo O’Reilly 和 Brian Dollery, 2000)。因此,购买长期水权的经营风险相对更大,很有可能是,花巨额资金购得了长期水权,却因连年的风调雨顺而没有灌溉需求。相比之下,短期水权具有运作灵活的特点,天气干旱需要灌溉时购入水权,风调雨顺不需要灌溉时则不予购买,其经营风险比长期水权要小得多。在这样一种风险对比关系下,“理性经济人”的投资决策必然是选择短期水权而不是长期水权。

3、 交易成本(或转手成本)过高 与短期水权交易相比,长期水权转让的交易成本(指广义交易成本,或叫转手成本)更高。长期水权交易的过高的交易成本源于:(1)为长期水权交易而发生的信息搜集成本。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长期水权市场上的信息分散,在有些情况下,长期水权交易的价格资料、交易对手资料等还属于私人商业秘密,因此,搜集难度较大。相反,短期水权市场的信息集中,有关部门也有条件定期发布短期水权交易市场信息,例如,“南河灌区委员会”(Southen Riverina Irrigation Districts Council)便经常性地在因特网上发布短期水权交易的价格和交易量信息,因此,短期水权交易的市场信息收集,相对容易。(2)长期供水的输水设备投资更大,并且需要专门的法律支持,因而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3)长期交易面临更多的附加管理费用,例如,在“墨累灌溉有限公司”( Murry Irrigation Limited, 简称MIL)的灌区,短期水权交易的管理费和输送费占用户付价的3%,另外,土地与水资源保护部(DLWC)征收75澳元的加工处理费,而长期水权交易的有关费用却要包括200澳元的环保评估费、250澳元的输送费(两者都付给MIL)及DLWC征收的250澳元加工处理费。对长期水权交易的政策限制也较多,例如,MIL 的原始产权长期交易量不能超过产权总量的40%。另外,税收制度规定,3000澳元以上的交易合同要交纳印花税(Stamp Duty),购买长期资产,未来还要交纳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s Tax),而长期水权交易的合同额一般都在3000澳元以上,于是,长期水权交易又要比短期水权交易多交纳一笔印花税和(未来)资本收益税(Lin Crase, Leo O’Reilly 和Brian Dollery, 2000)。

4、 其他因素 其他影响长期水权交易市场发育和长期水权交易发展的因素例如:(1)现有水利设施不少已年久失修,购买长期水权马上就会面临一笔可观的水利设施维修费用开支。(2)目前,NSW政府已停止发授新的水利特许经营权,市场上的水权供给将相对地越来越稀缺,现有水权具有进一步增值的潜在可能和优势,同时,水利改革中的市场定价机制的引入,也必将使水价进一步提高,因此,持有水权就等于持有未来的水权差价收益,这就使现有水权持有人普遍存有惜售投机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在水权市场上,对自己持有的水权,只作短期出让而不长期(永久)出售。“只有绝望而不惜冒险的人,才肯出售长期水权”(Lin Crase, Leo O’Reilly 和Brian Dollery, 2000)。

 

四、结语与启示

1、引入水权市场,建立可交易的水权制度(Tradable Water Permit System,TWP)是改进水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制度措施。在TWP制度下,通过国家(政府)对水权出让总量的控制,可以促进节水目标的实现,通过用水业户间的水权转让,则可以促进水资源在各用水业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间优化配置。我国是一个缺水大国,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和最有效地配置有限的水资源,应该积极考虑我国的TWP制度建设和水权市场的构建、利用。

2、决定水权市场(主要指水权转让市场)发育情况的主要因素是水权界定的清晰程度、水权收益的稳定程度和水权转让的费用高低等。由于长期(永久性)水权交易的产权关系更复杂(更不容易界定清楚)、长期水权的预期收益更不稳定、交易费用更高,因此,与短期水权市场的发育情况相比较,长期水权市场的发育相对更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作用,结合我国水权市场发育刚刚起步的具体实际,我国水权转让市场的培育建设,在近期可以短期水权转让市场为主(重点培育同一水系内部不同用水业户间的年度内水权转让交易),因为短期交易相对简单和容易组织,但由于长期水权的拥有情况直接决定着水利建设的长期投资,因此,长期水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也应该给予足够重视并应作为日后水权市场建设的重点进行考虑,作出应有的战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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