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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水资源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自然资源,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短缺成为社会进步的制肘因素之一。国际河流流域生活着全球约有40%的人口,开发利用国际河流的水资源,满足流域各国的用水目标,成为区域国际合作的热点问题之一。
世界各国在处理经济用水时,普遍采取政府干预和市场调控两种手段进行优化配置,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但是,由于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国际化特征,无论是政府规划、市场配置,还是通过相关国际法律、协定进行调整,都要求首先明确相关水权的归属问题。
鉴于此,本文拟就“国际河流水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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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概况
国际河流系指流经或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其突出特征在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是流域各国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际常用“国际水道”一词来界定国际河流,其含义为:由位于不同国家的河流、湖泊、含水层、冰川和运河等水道相互关连的部分构成的整体单元。
据1978 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所提交的《国际河流登记》,全世界共有214 条国际河流,其流域面积约占世界总土地面积的47%。1990
年以来,由于前苏联等国家的解体,国际河流数量增加,据美国地质调查数据中心1999
年统计结果,国际河流数量已增加到261条。在非洲、南美洲和欧洲,国际河流流域面积占其大陆总面积60%以上,在亚洲,约占65%,全世界有44
个国家至少80%的土地面积位于国际河流流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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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价值及水权
狭义的水资源系指自然水中对人类有效用的部分。水资源价值则从资源、工程和环境三个方面得到体现,即无论对水资源具有所有权,还是因工程或环境对其施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皆可使之具有价值。
水权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他物权,是水立法、水政策和水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包括水的所有权以及各种不同情况的使用权,具有非排他性、分离性、外部性和交易的不平衡性等特征。
权利的主体是指能够拥有或实现某项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权利的客体是指权利的作用对象,权利的内容则是指权利的结构规范及其细节。水权的分离性造成了水权主体的多样性,只要是需要水资源的利益主体,原则上都可以通过行政分配或市场交易成为水资源的权利主体;水权的客体按用途一般可分为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经济用水三类;在对水权的内容进行界定时,应遵循持续利用、效率至上及公平交易等原则,并须掌握水资源的需求结构、用量定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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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开发
由于流域跨越了国界,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势必产生国际化的社会、生态、环境影响,国界对流域整体的分割,造成了国际河流开发利用问题的复杂。早期,国际河流的合作开发一般仅限于针对某一领域或某项目标通过签署专门的协议,然后由缔约国合作实施。近期,国际河流的开发开始从专门领域发展为以流域为整体,通过流域各国的全面合作,对其进行的综合开发利用。
在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对于消耗水量的工程,一般是先由流域各国对共有水资源的消耗性水量达成分配协议,然后各自独立进行所分得水量的工程;对于共同开发利用的国际河流工程,参与开发的国家首先一般根据协议或条约建立国际河流联合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然后由他们负责进行有关国际河流工程的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对于边界河流上的综合利用工程,一般由沿岸国共同建设,平均分摊工程费用并共享工程效益。
基于系统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流域整体规划开发模式成为当前国际河流协调开发的优选模式。这一模式的优越之处在于,它强调区域之间的联系、国际河流的整体性以及各流域国之间的合作,重视流域内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和相关资源的综合利用;它顾及流域水供需系统的层次性及流域内外的相互关系,以便进行多层次流域开发决策;它能对各流域国之间因地理环境不同而客观存在的目标差异,公平对待,协调解决;它重视流域内整体水平的提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上,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张进行高效适度开发,维护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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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法
国际水法是协调国际河流及水体开发利用的法律,是各相关国家间就共享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达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协定。国际水法制订的目的在于强调国际协作开发,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并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实现流域水资源的高效、永续利用。
早期的有关国际河流的协定,主要处理边界、航运及渔业问题,近期形成的协定,更多地集中于国际水道的水分配、水污染控制、洪水控制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国际水法对国际河流的开发具有重要影响,其条款是国际河流协调开发的行为指南和政策基础,它能促进水资源开发的国际合作,并对流域各国的开发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国际法中的相关内容,流域各国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等因素对国际水法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水资源短缺及生态环境问题的进一步认识,在总结以前国际河流利用协议和国际惯例、公约、联合国宪章等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国际河流的多样性和满足各流域国多种水需求的目标,制定出了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为各国际河流当事国制定更为详细的开发计划提供了一般性原则或规则。如,1966 年由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赫尔辛基规则》与1994
年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等。
国际河流的开发需要国际水法作为流域各国的行为准则,以协调各方的用水利益;为维护国际水法的效力,流域各国在进行国际河流开发时应自觉遵循其原则条款,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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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水事纷争
对于国际河流开发,由于各流域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基于各主权国国家利益的水需求目标往往是冲突或矛盾的。虽然国际水法就相关问题形成了诸如公平合理、不造成重大损害、合作协调等一些基本的原则精神,但是,由于国际水法本身还不完善,有些概念仍需进一步界定等原因,致使国际水法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际河流水事纠纷不断。不顾其它流域国利益,单独开发的;也有从部分流域国的利益出发,不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对相关损害环境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的。
国际河流水事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各流域国认识和目标上的差异。由于政治边界打破了流域完整的自然界线,国际河流的整体开发不仅要考虑资源的供需平衡和技术可行性,更要顾及各流域国之间的目标差异、利益关系协调及与此相关的制度方面的因素。由于气候、未来经济发展等随机性因素的影响,以及因为各流域国语言、制度和历史习惯不同,普遍存在信息障碍,数据的不足,缺乏统一标准数据,缺乏以流域为整体的联合研究成果等原因,在看待国际河流流域开发长期整体规划制订的问题上,基于国家利益,各流域国通常存在片面性,从而影响流域规划和开发项目的实施,妨碍国际合作。
国际河流水事纠纷的协调,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流域有关资源与环境的本底(如流域地貌、径流、迁移物质、泥沙、水生环境和水生生物、流域各要素之间关系等)的研究及流域开发理论、开发模式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要通过信息共享、联合研究等途径,达成共识,签订协议,制订有关的原则、法规和解决争端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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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水权
水资源属于排他成本很高的资源,有独特的地域特征,以流域或水文地质单元构成统一体,可以循环再生,水供给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除了人类生活和环境生态用水这一基本用水外,大部分经济用水(如工农业用水等)弹性较大。
国际河流水权的主体为流域各国政府等所用权的拥有者和各开发实体等使用权、经营权的拥有者;国际河流水权的客体为各相关河流的水量、水质、水能、水环境等资源产品及对应的工程产品。国际河流水权与具体国家的社会制度、水资源情况、文化传统紧密相关,世界水权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如占用优先原则、河岸所有原则、平等用水原则、公共托管原则(公共信任原则)、条件优先权原则等,均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用水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其历史合理性。
为满足国际河流水资源所有人支配水资源和通过市场配置水资源的需求,解决所有与利用间的矛盾,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水法,界定水权。依现代水法,水权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是依法对地表水资源或地下水资源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将水权定位为非所有人的一种用益物权,对所有权人来说,水权可以成为实现水资源所有权的方式和途径,对非所有权人来说,水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有效手段,也有利于通过市场进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水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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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际河流流域内生活的人口约占全世界的40%,由于流域跨越了国界,国际河流在开发利用的各个层面均会产生国际化的影响,出于认识的差异性和目标的竞争性,各流域国在合作开发的同时存在诸多水事纠纷,限制了国际河流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可能导致生态环境负效应,阻碍区域经济发展。
国际河流水权是水立法、水政策和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具有非排他性、分离性、外部性和交易的不平衡性等特征,其主体为各流域国政府及各开发实体,其客体为国际河流的水量、水质、水能、水环境等资源产品及相应的工程产品。国际水法的目的在于强调国际协作开发,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并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以求流域水资源的高效、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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