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用水大国,更是一个缺水大国。能否最有效率地配置我国的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我国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已有研究普遍认为:引入水权市场,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应该是我国水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发展的未来方向(汪恕诚,胡鞍钢,黄河,孟志敏等,2000)。2001年早春,我国第一笔水权交易在浙江省签约成交,义乌市出资2亿元向毗邻的东阳市买下了每年约5000万立方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标志着我国的水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已经在实践中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迈开了实质性的一步(慎海雄、王磊,2001)。本文即以产权交易的一般原理为指导并参照国内外的具体实践,对水权市场的基本构造、建设方法及相关的制度建设问题作一探讨和论述,以期指导我国水权市场的构建和培育实践。
一、水权市场的基本构造与运作原理
1、研究水权市场构造的理论参照: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制度
水权交易制度的原理与环境经济学上的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制度(Tradable Emission Permit
System,TEP)颇有渊源。而TEP的理论基础又源于科斯(李坚明、黄宗煌,2000)。科斯(Coase)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将产权的内容与归属作出明确界定,通过双边的自由协商(交易),就可达到社会最适的环境水平(Coase,1960)。若将同样的原理用于水资源的管理上,便可成为可交易水权制度(Tradable
Water Permit
System,TWP)的理论基础(李坚明、黄宗煌,2000)。因此,研究TEP的构造对于研究水权市场的构造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TEP的基本构造:1968年,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正式提出了“污染权”这一概念。戴尔斯指出,为了实现对污物排放的科学控制,政府可以作为社会的代表和环境的所有者,出售一定的污染权,污染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从某种利益出发,在持有污染权的污染者之间彼此交换。这样,通过购买和转卖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权”,既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总量控制,又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污染权”的优化配置,提高全体排污者的总体经济效益(张兰生等,1992)。
2、研究水权市场构造的现实参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
现实中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与所要构建的水权市场同属资源产权市场。土地市场的结构状况对于研究水权市场的构造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国有城镇土地市场的基本构造:一级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二级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土地金融市场(土地使用权抵押市场)。在一级土地市场上,主要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交易,即:国家作为城镇土地的所有者,将一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出让)给有关业户(国内外开发商和工商业户);在二级土地市场上,主要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即:业已按照开发协议对出让土地作了相应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将一定期限(出让年限减去开发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给其他土地使用者;在土地金融市场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工商业户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从有关金融机构获取抵押贷款。这样,通过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国家垄断,可以实现对非农占地的国家控制,实现节约用地的土地管理目标;通过土地使用权在各个工商业户间的流转、转让,则可以实现土地资源最有效利用的资源配置目标。
3、研究水权市场构造的国际借鉴:澳大利亚和智利的水权市场
从1994年2月开始,澳大利亚正式启动了全国的水资源政策改革(Water
Reform),其中,培育水权市场,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全国的水资源,是澳大利亚水资源政策改革的实质内容(胡继连,2000)或改革重点(李坚明、黄宗煌,2000)。
在澳大利亚,原有的水权依附于地权,业户用水采用“政府授权”的体制。所谓水权依附于地权,即只有拥有水源地的地权,才能获得与该土地连为一体的相关水源(如河流、水井、水库等)的取水权;所谓“政府授权”,即州政府拥有水资源的基本产权(Water Property Right),私人用水可依法由州政府批授取水权(简称水权,Water
Entitlement),由私人自备取水设备(设施)从河道或地下取水。私人取水权一般以灌溉面积为准对取水限额作出规定,并要求水权持有人支付价格(相当于水资源费,但水权价格的支付与实际取水与否无关),超出水权限额以外的用水,要按高于水权价格的价格购买(相当于城市供水价格水平)。澳大利亚水权市场建设的核心是构建水权转让市场,即在政府授权的基础上,把水权从地权中分离出来,允许水权独立运作和进行流转(交易),允许并不拥有水源地地权(意味着并不拥有水权)或水权限额不足的业户通过水权转让获得水权、获得灌溉用水。水权流转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为没有有效的水权流转制度,水权就会长期停留和凝固在现有水权拥有人的手中,时间一长,低效率用水的现象就会发生。通过水权流转,则能促进水权始终被善于经营和能高效用水的业户所掌握和运用,始终保证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胡继连,2000)。
在智利,水权不仅可以买卖,而且还可以作为抵押品和附属担保品,也就是说,不仅存在水权出让和转让市场,而且存在水权金融市场。业户个人拥有的水权,可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从有关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用于水利建设(傅春、胡振鹏,2000)。
4、对水权市场基本构造的国内实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例简析
浙江省“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是一种协约交易。双方的交易协议规定,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水权转让后,水库原有所有权不变,水库的运行和工程维护仍由东阳负责,义乌按当年实际供水量每立方米0.1元支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输水管道的建设费用由义乌承担(慎海雄、王磊,2001)。在这种交易协议下,东阳与义乌间的水权交易实属一种长期的水权转让交易,可以理解为东阳将国家授予的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再次转让给了义乌。此后,义乌向各用水单位的供水,属于“商品水”的出售。
5、小结:水权市场的基本构造与运作原理
所谓市场即商品交易关系的总和。所谓水权市场即水权交易关系的总和。在这里,“交易关系总和”的具体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易主体,即谁参加交易;二是交易客体,即交易什么东西(交易的对象是什么);三是如何进行交易(交易方式或交易规则)。研究水权市场的构造,只要把上述三方面的内容探讨清楚,也就可以了。
参照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制度、土地市场及国内外已有水权市场的一般结构,同属资源产权市场的我国水权市场,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交易关系:(1)交易主体:国家和用水地区、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用水业户);(2)交易客体(交易对象):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3)交易方式:国家作为国有水资源的终极所有者将一定数量的水权(水的使用权)出让给用水业户,用水业户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或说根据机会成本)作出用水决策,决策的可能结果有两种,一是自留、自用,二是将水权再次转让给他人(两种决策中,哪一种决策的经济价值高,用水业户就选择哪一种)。在这样一种运作方式与交易制度下,通过国家(政府)对水权出让总量的控制,可以促进节水目标的实现,通过用水业户间的水权转让,则可以促进水资源在各用水业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间优化配置。当然,为了确保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水权转让市场的有序运行,政府还应该成立一定的管理机构对用水业户的用水决策和水权转让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类似于一般商品市场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水权市场的基本构造与运作原理见模拟图1。

(注:本图的设计,参考了黄宗煌、李坚明的“水权交易制度的机制架构”模拟图的核心内容)
参照土地市场的结构框架,水权市场的内部构成也可以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一级水权市场主要由水权出让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水资源所有者(国家或政府)和用水业户之间的初次水权交易;二级水权市场主要由水权转让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用水业户与用水业户之间的二次水权交易(再转让)。当水权市场发育到较高的程度时,也可以参照智利的做法,进一步构建水权金融(水权抵押)市场,借此拓宽水利建设的融资渠道,推动水利产业的更快发展。
二、
水权市场的建设步骤与方法
构建水权市场的过程主要有两步:首先是建立取水许可证制度,即确定具体水系内的取水限额,并将限额分配到各个用水业户(水权的初始分配);其次是允许用水业户间进行必要的交换。
就第一步来看,取水限额的确定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做起来并非十分困难,只要把各种水源在各个时期的给水量减去环境维护所要求的最低存量就可以了。相对困难的是如何把允许的取水限额分配给各个用水业户、以什么标准进行分配、哪些业户可以参加分配等问题。从现有实践来看,取水限额的初次分配方法有三种:一是无偿分配,即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各用水业户的用水需求,采取行政手段,按一定比例分派取水限额;二是出卖,即政府管理机构向用水业户出卖所允许的取水限额,出卖的方法之一是在统一价格下公开拍卖;三是采取双轨制,即无偿分配一部分,同时也出卖一部分。分配标准的确定,在农业用水方面,可以主要以需要灌溉的土地面积为准(如澳大利亚),考虑到不同农作物的耗水系数不同,也可根据不同的作物进行折算,如园艺作物灌溉的用水限额可适当加大,大田作物灌溉的用水限额可适当减小。参加水权分配的业户范围,应以水源地周围的业户为主,远距离、跨流域的水权分配,要经过更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和程序审查。
就第二步来看,只要政府允许水权转让而不进行制度上的禁止和限制,水权转让就会在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孕育和发生——缺水者买入,富水者卖出。从已有的国际实践来看,决定水权市场(主要指水权转让市场)发育情况的主要因素是水权界定的清晰程度、水权收益的稳定程度和水权转让的费用高低等。由于长期(永久性)水权交易的产权关系更复杂(更不容易界定清楚)、长期水权的预期收益更不稳定、交易费用更高,因此,与短期水权市场的发育情况相比较,长期水权市场的发育相对更慢(胡继连,2000)。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作用,我国水权转让市场的培育建设,在近期可以短期水权转让市场为主(重点培育同一水系内部不同用水业户间的年度内水权转让交易),因为短期交易相对简单和容易组织,但由于长期水权的拥有情况直接决定着水利建设的长期投资,因此,长期水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也应该给予足够重视并应作为日后水权市场建设的重点进行考虑。
三、
水权市场的组织体系与交易制度建设
构建水权市场,一方面是搭建水权市场的“骨骼”框架,另一方面还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和交易制度,明确应有的交易规则。
1、水权市场的组织体系建设
水权市场的组织体系建设具体包括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供水公司的设立和用水者协会的设立等问题。
(1)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按流域设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出让的有关职能(一级水权市场的卖方职能)。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作为一个流域内的最高水权分配机构,负责制定整个流域的水权分配方案并采取一定方式将水权分配或出让给各个供水经营单位;水权分配完成后,负责制定各水权交易主体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负责改善流域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各供水公司之间的水权转让和交易,并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
(2)供水公司的设立
根据水权市场的构建要求,供水公司应是企业法人单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由各省的水管单位改组成立供水公司。供水公司应是属于国家独资或国家投资占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供水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作为买方,参与一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交易,并应根据有关的用水合同和协议,按时按量向用水户提供用水,经营供水业务。目前,各省市地区水管部门在行政上直接接受当地政府部门领导,而业务上又归上级水管部门的领导,这种行政与业务上的双重领导,常常造成管理上的冲突,不利于实行整个流域的协调。由于水管部门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的领导,用水时不可避免地以地区经济效益为目标,不会考虑到整个流域用水的合理化配置。因此,让水管部门与当地政府脱钩,组建供水公司,有利于克服目前存在的体制上的一些弊端。
(3)用水者协会的设立
用水协会是用水户自愿组成的、民主选举产生的管水用水的组织,属于民间社会团体性质。用水协会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我管理,独立核算,经济自立,是一个非盈利性经济组织。用水协会可由用水户按行业、部门等组成。用水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各用水户的意愿制定用水计划和灌溉制度,负责与供水公司签订合同和协议;负责本协会内水权分配方案的初始界定;水权分配完成后,负责制定各用水户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用水户之间水权转让的谈判和交易——二级水权市场交易,并监督交易的执行。
2、水权市场的交易制度建设
水权市场的交易制度建设主要是交易规则的设计,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行为准则。水权市场的建立,必须有一整套为交易主体所接受的市场交易秩序,即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准则。
(1)市场主体制度建设
这方面的制度主要是规定哪些主体可以进入水权市场参与水权交易,即关于市场主体的资格、权力、责任的一系列制度。就一般情况而言,下列三类主体不能进入水权市场进行水权交易,否则会扰乱水权市场秩序:
(a)政企不分或者其他形式的特权统治的企业不能成为水权交易市场的主体;
(b)权利与责任制度性不对称的企业不能进入水权市场交易;
(c)根本无责任能力的企业不能进入水权市场交易。
(2)交易秩序制度建设
交易秩序制度建设的核心是确立交易规则,具体包括定价规则和竞争规则。市场竞争的有序,首先表现为价格有序,即价格竞争切实反映供求规律,切实具有调节水资源配置,实现供求均衡的功能;而市场的无序,也首先表现为价格竞争的混乱。交易秩序制度的建设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必须在制度上坚决杜绝“第三方付款”的普遍发生。所谓“第三方付款”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均不付代价,价格由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比如额外的水价由政府补贴。如果存在普遍的额外的水价由政府补贴,在体制上便不能使水权交易者接受市场价格硬约束,不可能使其成本和预算纳入市场制约,而且可能产生买卖双方合谋坑害政府的行为,使价格水平不仅不能反映真实的供求,甚至直逼政府可“补贴”的标准,进而导致整个市场水价的扭曲,导致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严重破坏。其二,必须加强市场管理,严肃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必须依法管理市场,对于投机倒把、欺行霸市、哄抬水价、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必须严肃整治,才可能保证市场秩序的尊严。依法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不仅需要健全法规,加强管理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在水权交易主体的界定上为法制有效实施创造基础。
(3)水权交易法规建设
水权市场的主体制度和交易秩序制度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在水权市场的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侵权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确保水权市场的正常运行,应用法律、法规、条例等形式对水权交易主体、水权分配制度、交易制度、价格制度加以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
汪恕诚:水权和水市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中国水利,2000.11
(2)
胡鞍钢等: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中国水利,2000.11
(3) 黄河:水市场的特点和发展措施,中国水利,2000.12
(4)
孟志敏:水权交易市场——水资源配置的手段,中国水利,2000.12
(5)
傅春、胡振鹏:国内外水权研究的若干进展,中国水利,2000.6
(6)
胡继连:澳大利亚的农田水利产业制度改革,世界农业,2000.12
(7)
慎海雄、王磊:用市场手段实施跨流域跨区域调水——义乌巨资购买东阳水,经济参考报,2001.2.16
(8)
李坚明、黄宗煌:地下水水权交易制度下之用水决策与取水许可证之价格分析,(台湾)农业经济半年刊,2000.6
(9) 张兰生等:实用环境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7
(10)
国家SIDD课题组赴墨西哥、智利考察团:墨西哥、智利农业灌溉管理体制考察报告,2000.3
(11)
萧景楷:不同分派制度对灌溉用水效率影响之分析,(台湾)农业经济,第61期
(12) 姜文来:水权及其作用探讨,中国水利,2000.12
(13)
刘文强等:基于水权分配与交易的水管理机制研究,西北水资源与工程,2001.3
(14) 刘斌(译):灌溉用水的再分配,海河水利,2001.1
(15) 刘斌等{译}:美国西部水资源分配及水权,20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