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流域委员会没有地方委员
尽管2002
年的中国水法采用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但是执行和落实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面临许多困难。首先,流域委员会既没有地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代表作为委员,也没有流域管理协议。第二,由于流域委员会与流域内地方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没有清晰的关系和协调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对地区之间的水资源矛盾难以协调。第三,对流域内越权管理、违反流域综合规划的开发利用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或行政制约手段,不利于流域的水资源综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江流域管理的实践中,流域委员会的雏形已经出现。比如,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和长江防汛指挥部,就有地方政府代表参加。这样的机制很好地发挥了流域机构的作用,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此,这两项工作在长江流域开展得卓有成效。
3-2、水资源管理体制分散
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许多部门参与水资源的管理,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状态,给流域的城乡供水、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工作带来了很多障碍,造成水资低效源管理。例如,水利与环保部门都在进行河流水污染的监测与防治,都制定标准和发布相关信息,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和高效管理。
3-3、经济手段在水资源管理中未充分发挥作用,完善的水市场机制尚未形成
长期以来水资源产权不明确,使得政府、企业和个人对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方面的权、责、利不清,无法建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市场机制。由于种种原因,水价仍未能按其资源成本和工程成本考虑,未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因此,水资源不能很好地实现有偿使用和转让,“使用者付费”的经济原则没有很好执行,结果导致水资源的低效使用和严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