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我局组织制定了《“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6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 郭启民
电话:(010)66556238
传真:(010)66556240
E-mail:guo.qimin@sepa.gov.cn
附件:《“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减排 办法 意见 函
附件:
“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的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及对应削减量的测算情况,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重点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核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第六条
污染减排核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开展污染减排核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总局各督查中心应加强核查能力建设,完成总局交付的污染减排核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