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进度总体要求
各相关监测站于
五、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加强协调和配合,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相关监测站要认真做好人员组织、仪器设备和试剂安排准备及样品的采集、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各被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各检查人员要坚持工作原则、端正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受任何礼品和财物。
(三)各地要切实保证此次监督检查的经费专项用于水质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相关监测站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落实联系人,确定监督检查现场工作具体时间,并于
联系人和电话: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王欢,电话:010-58933160;传真:010-58934352。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李琳,电话:010-58323464;传真:010-58323460。
电子邮件:qc@nwq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