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我部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目前“信息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我部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定期予以通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作为国家支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实行“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的三级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报送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1)。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原则要求如下: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主要填报信息的核准工作,原则要求在各地月报和季报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每年7月20日和 (三)加强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填报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培训。我部城建司将会同信息中心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注意培养技术骨干,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