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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7]277号

作者:  来源:   2007-12-18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在建项目设计规模、工艺类型、设计水质、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情况。

  (二)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方式、工艺类型、污水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实际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再生水利用量、用电量、运行天数等。

  (三)根据各地信息数据,建设部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 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20日和1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说明》执行。

  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要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同时按规定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已投运项目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核实运营单位上报的数据,核查结果将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各地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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