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充实、调整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专家库,发挥专家才智,搞好信息核查、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三条 主要评估指标包括: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总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市城市、县城为评估单位。
(三)主要污染物消减率:指(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进水污染物平均浓度;同时评估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指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设计规模。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五)出水水质达标率:指污水处理厂每月(或全年)出水水质达标天数/每月(或全年)正常运行天数。出水水质标准,以经过批准(或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中确定的项目设计标准为依据。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第十四条 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率高、减排效果显著的项目,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