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2次现场监察,并进行监督性监测,促进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的提高。
10.
各级发改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无故不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加大对排污企业监管力度
1.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逐个排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特别是要详细核实近两年来在国家、省和我市各种环保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及被挂牌督办企业落实整改要求的完成情况。对查出的严重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及屡查屡犯、偷排偷放的企业,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并暂收排污许可证;当地政府要对上述排污企业全部下达停产整治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期间要限产限排,确保排污达标,逾期完不成整治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以上工作要在
2.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占全市污染负荷80%以上的162家水重点污染单位,作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2次现场监察,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3.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求新建项目排水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在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立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对现有企业排水去向进行全面清查,对排入市政管网的,于2008年1月底前建立检查井位置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厂区外接入市政管网处未设置检查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列入本级年度市政改造计划,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结合市政工程改造进行完善,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否则市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1.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但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污水排放不能达标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并对有关重污染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对废水需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新建项目暂停审批。
2.
未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各县(市)、区不得将工业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放宽为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指标或预处理标准;其中,位于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地的企业,按照《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3.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速度。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对建成的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含焦化)、食品(含淀粉)、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在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