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水质考核机制
(一)市环保局要加大对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监测频次,定期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并编制考核点位水质通报,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
(二)实施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对连续两个月水质考核点位超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提出区域限批预警;如预警后两个月内整改无明显进展,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自2008年1月起,实施水环境质量奖惩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达不到目标值的,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年度经费直接扣缴不同额度的资金。
(四)继续将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水质考核点位的水质改善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五)实行重点治污工程和水质目标领导问责制。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未达到目标要求,延迟半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无明显改善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纪律处分;延迟一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指挥部,冀纯堂市长担任指挥长,朱浩文常务副市长、蒋洪江、马玉文、张发旺、张殿奎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政府蒲国良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电业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朱浩文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蒲国良副秘书长、市环保局齐惠明局长担任。实施重点河流市级领导分包责任制(见附件),加强对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进展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抓好本地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二)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要求,市政府调整完善我市水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和水质控制指标,重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市)、区政府和发改、财政、环保、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尽快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要把涉及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加强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财政局要安排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所需资金,并研究制定我市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源用户)的收费政策、标准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建设局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市工商局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注册登记或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市环保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要针对部分地方存在的政府地方保护、企业偷排和超标排污现象,加大查处力度。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四)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及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