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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8〕24号

作者:  来源:   2008-02-29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探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营造广大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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