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
1、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北京、天津等地执行节能65%标准经验,推动上海、重庆及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今年上海、重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节能65%标准。二是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今年启动30个示范项目,请各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项目的管理、宣传工作。
2、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一是今年督促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
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二是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北方地区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3、推动北方采暖地区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是今年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我部对改造任务进行了分解,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含兵团)8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市(区)的建筑情况、供热采暖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务必在今年7月31日之前将改造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各城市(区),并将分解结果报建设部。二是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下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指南》、《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居住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开展,并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三是配合国家发改委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只。
4、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一是今年将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石家庄市、沈阳市、济南市、西安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南京市、福州市、深圳市、厦门市、唐山市、三亚市、绵阳市、鹤壁市、常州市等32个示范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能耗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明后两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明年全部实行,地级城市2009年全部实行。二是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制定《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各示范城市要认真做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报我部与财政部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教育部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制定《关于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1、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一是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国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二是在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三是力争北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