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是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跟踪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第二十三条)同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时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七条)
二是,明确跟踪评价的内容和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是,规定不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时的应对手段。(第二十八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hhp@chinalaw.gov.cn。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