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前置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要求。
5.5.4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50m3时应设导流墙。
5.5.5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周围及顶部应覆土;其顶部应设通气孔便于空气对流,其直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宜高于覆土0.7m;通气孔应有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池内的措施。
5.5.6清水池顶上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在清水池顶上种植植物时,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
5.5.7调节构筑物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应定期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可再蓄水使用。每半年清洗一次,以保证水质安全。
5.5.8清水池的排空管、溢流管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联通,以免发生污染。
5.5.9清水池、高位水池四周排水畅通,溢流管应高于池周围地面,防止污水流入。
5.6输、配水管网
5.6.1供水管材和配件材质必须符合卫生学要求,需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采用金属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5.6.2管材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一起堆放;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物。
5.6.3管线布置应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6.4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从配水管网接管,以保证安全供水。
5.6.5当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布置在上面,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若供水管铺设在下面,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应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当供水管与污水管网平行铺设时水平净距应大于1.5m。
5.6.6试运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
(1)宜用流速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2)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有效氯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
5.6.7管道及附属设备更换和维修后,应严格冲洗、消毒。
5.7水质检验
5.7.1供水规模≥3000m3/d的农村水厂必须设置水质检验室和制订相应的水质检验制度。
5.7.2水厂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确定检验的项目和频率。
5.7.3水质检验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5.7.4水源水中铁、锰、砷、氟化物超标时,水厂应增加相应项目的检测;水源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水厂应增加耗氧量(CODMn)、氨氮等项目的检测。
5.7.5水质检测采样点原水应在水源取水口,出厂水应在清水池之后,管网末梢水应按照管网布置选择。在全部采样点中,应包含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陈旧的部位以及当地可能导致水质变化的地方。
5.7.6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水厂管理部门,为净水工艺参数调整或改进提供依据。当检测结果超过水质卫生标准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频率。
5.7.7水质分析能力评价
(1)有专门的水质分析实验室,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测,且化验室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从事水质检验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水质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3)有相应的水质分析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证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4)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水质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5)检测原始记录完整,规范,符合相关要求。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年限按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