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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2006-0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意见》中产业化的改革方向,具体要求是:
  一、凡申请中央补助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意见》的要求,实行产业化方式运作。项目的法人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经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标准能保证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并有逐步达到保本微利价格的计划。
  三、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规范竞争环境,努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对民营资本参股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将优先支持。
  四、凡申请中央补助项目须是按国家规定完成了有关审批程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正式开工的项目。
  项目所城设备应面向国内企业招标;项目的地方资金已落实,其中,银行贷款需有银行的正式的承诺。
  五、各地方在申请中央支持时,须附有关项目的下列文件:
  (一)项目法人的企业身份证明;
  (二)地方政府有关征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文件,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营费用及来源说明(包括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企业与政府签定的费用支付协议);
  (三)有关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现有或拟建污水收集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配套设施情况。
  请你们将拟申请中央支持且达到上述要求的项目及相关材料,于1230日前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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