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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时间:2006-12-1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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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4.8.2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宜为2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6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8.3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高于40的排水,应首先考虑将所含热量回收利用,如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之前应设降温池。降温池应设置于室外。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应尽量利用低温废水。所需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间断排放污水时,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有效容积。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压高温污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有两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无两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

2)冷却水与高温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如采用生活饮用水作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应设排气管,排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5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注: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4.8.6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其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应按表4.8.6-1确定。

4.8.6-1  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 

2  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24h

3  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4  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5  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6  清掏污泥后遗留熟污泥量的容积应按污泥部分容积的20%计算。

7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8.6-2确定。

4.8.6-2  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 

4.8.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但深度 (水面至池底) 不得小于1.3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4.8.9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排入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排入地表水体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4.8.10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宜有卫生防护隔离带。

4.8.11  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4.8.12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的集中取水点上游1000m 和下游100m 的水体范围内。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水体、渔业用水水体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8.13  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时,化粪池的容积应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36h计算,污泥清掏周期宜为1a

4.8.14  医院污水消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 (成品次氯酸钠、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如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消毒方式。

如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4.8.15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4.8.17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8.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居住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  处理站如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5  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4.8.19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

4.8.20  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4.8.21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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