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4.8.2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宜为2~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6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8.3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高于40℃的排水,应首先考虑将所含热量回收利用,如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之前应设降温池。降温池应设置于室外。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应尽量利用低温废水。所需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间断排放污水时,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有效容积。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压高温污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有两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无两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
2)冷却水与高温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如采用生活饮用水作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应设排气管,排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5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注: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4.8.6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其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应按表4.8.6-1确定。
表4.8.6-1 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 
2 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24h。
3 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4 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5 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6 清掏污泥后遗留熟污泥量的容积应按污泥部分容积的20%计算。
7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8.6-2确定。
表4.8.6-2 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 
4.8.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但深度 (水面至池底) 不得小于1.3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4.8.9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排入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排入地表水体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4.8.10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宜有卫生防护隔离带。
4.8.11 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4.8.12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的集中取水点上游1000m 和下游100m 的水体范围内。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水体、渔业用水水体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8.13 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时,化粪池的容积应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36h计算,污泥清掏周期宜为1a。
4.8.14 医院污水消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 (成品次氯酸钠、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如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消毒方式。
如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4.8.15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4.8.17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8.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居住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 处理站如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5 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4.8.19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
4.8.20 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4.8.21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