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